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四条 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毗连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