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二条 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由共有人按照共有关系分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依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原则分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