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条 房屋及其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坏,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代管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的,由修缮责任人依照约定承担修缮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