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八条 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