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一条 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做好房屋的维护工作,做到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正常。 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危险隐患时,承租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书面报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