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施工、堆放、碰撞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房屋受损,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房屋,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