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或者收缴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两款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