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第四章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按照登记费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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