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权属登记; (三)翻建、扩建、改建的权属登记; (四)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登记; (五)需要注销登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 第一项的申请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期限从转移、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第四项的申请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除第四项外,房屋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