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归还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应当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结清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承接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