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当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者注销房地产权证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