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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