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管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代管期间,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退还请求的,由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向代管部门提交该房屋的有效证据、身份证明,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