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