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行为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不负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