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