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