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擅自转让、转租房屋的,其转让、转租行为无效,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