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管,委托代管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权限和期限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