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