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