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契证、变更或者灭失的证明文书。其中: (一)新建房屋的须提交土地使用证件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尚须提交项目批文、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购买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购买合同和交款凭证; (三)购买被没收房屋的,须提交有权机关的处理文书和交款凭证; (四)继承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析产、分割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析产、分割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赠与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遗赠的公证文书; (七)交换房屋的须提交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交换房屋协议书等; (八)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建设许可证件; (九)倒塌、拆除、焚毁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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