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间,房屋因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抵押等引起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