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使用的成员有权保持原租赁关系,但须在六十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