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使用的成员有权保持原租赁关系,但须在六十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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