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不续租的,应当交还承租的房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