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不续租的,应当交还承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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