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原因确实需要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扩建、改建、加层、改变用途等,应当事先征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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