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件,不得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