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