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并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