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