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向承办者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