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导致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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