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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