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办者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