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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