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或者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