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活动实施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规范政府行为,控制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