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