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