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