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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