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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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失业保...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由本人凭《劳动就业手册》按月...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失业保...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征收失业保险费; (...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保机构的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