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