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