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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