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