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