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