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