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